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总则

文章发布时间:2018-12-20

  第145.1 条 依据和目的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45.2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和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国外维修单位和地区维修单位。

 

  第145.3 条 定义

 

  本规定中的用语含义如下:

 

  (a)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飞行任务以外的航空器。

 

  (b) 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c) 维修,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简称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

 

  (d) 主任适航监察员,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负责对某个或者某些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监察员。

 

  (e) 独立的维修单位,是指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f) 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g) 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h) 国内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维修单位。

 

  (i) 国外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外国的维修单位。

 

  (j) 地区维修单位,是指管理和维修设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维修单位。

 

  (k) 经批准的标准,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l) 民航总局批准,是指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或者个人所进行的批准。

 

  (m) 责任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能对本单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的人员。

 

  (n) 质量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由责任经理授权对维修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向责任经理负责的人员。

 

  (o) 生产经理,是指维修单位中对维修工作的整体计划和实施负责的人员。

 

  (p) 放行人员,是指维修单位中确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满足经批准的标准,并签署批准放行或者返回使用的人员。

 

  (q) 维修人为因素,是指航空器维修工作过程中,应当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和局限性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维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以及考虑人与其他因素的协调关系的基本原则。

 

  (r) 自制件,是指不是依据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公开发布的持续适航性文件中给定的设计数据、材料或加工方法制造的航空器部件。

 

  (s) 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也称为维修人员的值勤时间,是指维修人员在接受维修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工作任务完成或解除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第145.4 条 管理部门

 

  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书。

 

  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与监督检查并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主要管理和维修设施在本地区内的国内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书的签发与日常监督、管理,并履行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145.5 条 管理形式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和授权对维修单位的维修

 

  工作实施审查和监督检查。审查和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a) 因维修单位申请颁发或者变更维修许可证而进行的审查;

 

  (b) 对国内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和对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

 

  位进行的为延长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而进行的审查;

 

  (c) 主任适航监察员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d)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联合检查;

 

  (e) 因涉及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质量和不安全事件而进行的调查;

 

  (f)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

 

来源:通航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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